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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制宜办公司 助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03 13:50:4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静

中国网讯 10多年来,伴随着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合作社办公司也呈现日益增多势头。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9994家农民合作社投资兴办7928家公司。

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在我国得到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提出,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

农民合作社为何选择办公司?从实践来看,能给合作社带来不少好处,主要有:一是有助于延伸产业链条。广水市应山红星养殖专业合作社参股成立湖北楚丹禽业有限公司,克服了松花蛋扩大生产瓶颈,通过开发老鸭汤、板鸭等熟食产品和电商销售、对接外部产学研资源,有效延伸了产业链,提升了价值链。二是便于集聚资源要素。合作社办公司能够以后者为平台,更好吸收整合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上海市一家蔬菜合作社计划建设中央厨房,因无法缴纳社保致使吸纳年轻人加盟受限,之后依靠成立公司,实现高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5名,逐渐发展成为该领域上海地区数一数二的头部企业。三是获得制度互补红利。合作社与公司具有迥异的组织属性,合作制与公司制各具优缺点。合作制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一人一票决策”“所有者、决策者、惠顾者统一”,相比公司制,具有组织成本高、决策效率低的制度缺陷。通过办公司,合作社将市场竞争度高的产前、产后领域交由专业的团队运营,采取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可以更好地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制度的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

虽然一些合作社通过办公司取得了成效,但对此仍需保持清醒的认识。其一,并不是每家合作社都需要办公司。办或不办,应实事求是、因社制宜,综合考虑自身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发展阶段等客观因素。其二,办公司不是解决合作社面临问题的万能良药。鉴于现实中合作社办公司以参股为多,难免导致合作社缺少话语权、与公司业务不相关,从而达不到办公司的初衷。三是办公司有的是因应之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合作社营商环境日益向好。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存在合作社被另眼相看、人为设置或抬高办事门槛的情形。为因应这些因素,一些合作社才选择办公司,以获取平等地位,顺畅对接外部,开展相关业务。

因此,既要看到合作社办公司是经营主体为突破身份局限和发展瓶颈的主动求变,又要看到背后综合现实动因。作为合作社发展政策的制定者和合作事业参与者、推动者,更应从制度制定、宣传引导上下工夫,为合作社正名,在合作社办公司方面给予实际帮助,让合作社有更多元的“造船出海”选择,切实将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经营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发挥在乡村振兴中的应有作用。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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