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了解到,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该省明确设施农业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台的《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进行补划,同时通过耕作层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海南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通知要求,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海南要求各市县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上,海南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每月底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